上海政法學院資產與設備管理處一次性告知制

發布者:張芳發布時間:2017-04-07瀏覽次數:3479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其他部門、外單位人員到資產處辦理公務時,資產處承辦人員負責及時、有效辦理完結有關事宜的責任制度。

根據學校的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特制定如下一次性告知制:

一、承辦人員對辦事人員的辦事要求,應及時告知能否辦理。

二、對于手續齊全符合規定可以辦理的,須按照該事項的辦理程序即時辦結。

三、對符合規定但手續不齊全的,承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該事項的辦理程序、依據、注意事項及所需的全部材料。

四、對于不能辦理之事,承辦人員應耐心說明理由,做好解釋工作。

五、承辦人員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準確,介紹全面,講究科學合理,使辦事人員減少周折,節省時間,高辦事效率。

六、承辦人員在一次性告知中出現差錯和遺漏,使辦事人員為同一事項跑二遍以上,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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