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深入推進資產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動資產處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學校黨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結合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明確責任主體為基礎,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扎實推進資產處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障資產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資產與設備管理處(以下簡稱:資產處)黨支部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依靠群眾支持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資產處黨政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資產處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中,努力構建權責明確、逐級負責、層層落實的黨風廉政責任體系。
第二章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第四條 資產處領導班子承擔資產處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資產處黨支部書記、處長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副處長、各科長承擔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
資產處領導班子成員帶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帶頭執行黨的紀律、帶頭遵守作風建設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帶頭管好自己、配偶和子女,帶頭接受組織和干部群眾監督,做廉潔從政、廉潔從教的表率。
第五條 資產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上級和學校黨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 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資產處工作要點,分析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狀況,明確領導班子、班子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資產處黨務政務公開制度,規定決策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保證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三)堅持關口前移、防微杜漸,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廉政法規制度,及時傳達上級、學校黨委黨風廉政建設有關會議精神和重要時間節點的正風肅紀文件要求,加大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力度,筑牢黨員、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線和黨紀國法防線。
(四)貫徹落實學校關于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崗位、 資產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強化權力運行制約監督,堅決防止資產管理、評獎評優、職務(職稱)評聘、財務管理等領域出現違紀違規行為。
(五)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按照學校黨委要求,規范使用“三公”經費,著力解決“四風”問題,不斷改進工作作風。
(六)支持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依規依紀履行職責,及時匯報工作,協調解決問題。健全談話提醒、督促糾正、問責查處等工作機制,對黨員、干部身上存在的問題早發現、早教育、早糾正、早查處。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六條 資產處黨支部每年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機關黨委、紀委監察室報告資產處年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
第七條 資產處嚴格按照學校相關文件和工作安排開展述職述廉與年度考核工作,集中報告資產處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報告個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和個人廉潔自律等情況,主動接受民主評議。
第八條 資產處黨政主要負責人與領導班子成員,資產處領導班子成員與各科室負責人每年進行廉政談話,提醒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進行約談,防止小問題變為大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九條 對于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一)重復發生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問題的;
(二)對資產處和學校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部門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不查的;
(四)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問題不及時糾正、處理或者責任追究不力的;
(六)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十條 具有本細則第九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十一條 對重大違紀違法的,按照管理權限,移交學校紀委監察室。
第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資產處黨支部負責解釋,自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2024年1月15日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