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與設備管理處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辦法的實施細則

發布者:張芳發布時間:2024-02-29瀏覽次數:10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上海市委和市教衛黨委關于“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強化資產與設備管理處(以下簡稱資產處)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規范決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據《中共上海政法學院委員會關于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2023年修訂)》,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資產處“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決策事項

凡涉及資產處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重大事項決策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重要會議、文件精神和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發展目標、方針和規劃;

3.年度工作打算和工作總結;

4.上報學校審議的學校有關規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實施計劃;

5.資產處部門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6.黨支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問題;

7.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8.其他需要由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1.干部的推薦;

2.人員引進工作;

3.部門人員崗位調整;

4.先進個人候選人的推薦工作;

5.其他需要由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1.年度物資采購預算;

2.重大采購招標項目相關事項(如:計劃安排、招標文件審核、招標方式、招標代理選擇等);

3.重要資產管理相關事項(如:年度固定資產清查核實、報損報失和大宗設備報廢等);

4.重大突發事件;

5.其他需要由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事項

1.已納入部門年度預算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項目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經處務會議研究通過后,依學校規定程序執行;

2.年度預算內的日常業務經費由處主要負責人審批,其中單項業務經費金額在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由處務會議討論決定。

3.未納入年度預算,需學校安排資金的急需采購項目,經處務會議討論,按流程上報學校審批,待審批通過后予以執行。

4.已納入預算的專項經費,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資金用途的,經處務會議討論,報學校相關部門予以調整,待調整完畢后予以執行。

5.其它需要由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二、決策程序及辦法

(一)資產處處長全面負責部門行政管理工作。對重大問題,通過處務會議行使決策權。

(二)黨支部應全程參與重大決策事項,協助行政做好科學決策,并對決策進行監督。

(三)資產處領導班子包括處科級以上、黨支部書記和支委。

(四)凡屬“三重一大”事項的,在提交研究前,必須由負責人員進行詳細調查論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形成切實可行的方案后提交會議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決策前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和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五)處務會議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的重大事項最終結果,以處務會議紀要的形式在部門網站發布。

(六)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參加會議的人數應達到或超過應到人數的2/3,集體決策的事項一般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與會人員必須進行充分的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部門主要領導應當在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七)會議在討論有關問題和工作時,首先由負責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在討論與本人和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八)會議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具體落實人,并事后檢查督促,計入年終考核。對需要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將追究相關責任。

(九)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會議決策的,可由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處務會議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確認。對會議研究的內容,部門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作為備查資料。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一)部門研究確定事項,需要提交學校研究決定的,由部門主要領導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按程序進行上報,待學校研究決定后組織實施。

(二)經部門確定可以實施的事項,按照學校和部門有關規定實施,不得規避必須的審批、招標、審計等環節。

(三)部門研究確定事項,指定專人具體負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提出糾正建議,并督促落實到位。

五、決策保障

(一)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列入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考察、考核和任免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二)實行“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將按照有關規定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的;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的;

5.其他違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誤的。

“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內容,分解列入領導班子的工作職責中,作為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六、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經部門處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

(二)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資產處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規定》同時廢止。

 

資產與設備管理處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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